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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租赁合同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》及交通部、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《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》。为明确出租方(甲方)与承租方(乙方)权利义务关系。经双方协商一致,订立合同。
第一条 租车标的及期限
甲方将 一辆,从2007年 月 日 时起到2007年 月 日 交付给乙方使用,租期 天,日租费用 元,共 元,甲方配用司机。
第二条:租金、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
1. 乙方须在租赁期间向甲方交纳租金人民币 元人民币。从2007年 月 日起计,支付方式按双方协商。如乙方逾期一天尚未付清承包费,则视为单方面终止合同,甲方有权收回车辆。按双方约定的违约办法处理。如乙方需延长合同期限,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,并征得甲方同意,租金按日计算。
2. 乙方须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定金 元并由甲方提供收据,合同结束的当天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。
3. 原则上每天行程300公里以内,超出后,按照100元/150公里计算;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。超小时按照25元/小时计算,甲乙双方可商定解决。
第三条:甲方责任
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性能必须良好,各种证照齐全(包括汽车行使证、保险单),租赁车辆使用期间,发生交通事故,由甲方承担解决。
第四条:乙方责任
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、过桥费,租赁期满时,款项结算后,合同终止。
第五条 违约责任
1.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责任,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纳的定。如乙方未按约定签订合同,甲方有权没收定金。
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
因合同发生的争议,由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,向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七条 补充条款
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且乙方交纳押金、甲方交付车辆起正式生效,本合同一式两份。甲方持正本一份,乙方一份。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。本合同未尽事宜,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。
出租方(甲方): 承租方:(乙方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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